眼下,合理筹划个人税务正成为许多投资者关注的热点。由于不同的投资方式产生的税负不尽相同,因此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合法减轻投资者应承担的税负尤其是所得税,便成为影响投资收益的关键。
目前个人投资创办企业方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我们以下面例子分析不同投资方式的税负差异。
王先生、李先生、张先生各投入相同数量的资金创办一家企业。王先生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A企业;李先生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B企业,其合伙人为其妻子和两个儿子,投资额各占25%;张先生采用设立公司企业C,共有四名股东组成,投资额各占25%.假设到年底三户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2万元。
一、个人独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应纳税额为120000×35%-67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35250元。
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和分配,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均缴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及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分别应纳税额为30000×20%-1250(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4750元。
B企业应纳税额为4750×4=19000元。
三、公司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企业的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适用18%的税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适用27%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3%的税率。同时当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C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0000×33%=39600元,同时C企业将税后利润80400元全部进行分配给四名股东,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80400/4×20%)=16080元。
C企业应纳税额为39600+16080=55680元。
以上三种投资方式中,一般来讲,在应纳税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税负最轻,个人独资企业税负次之,私营企业的税负最重。但以上的例子和分析,都是在投资的公司企业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的前提下,而事实上,公司企业在税法上有亏损弥补、区域性和行业性税收优惠。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不应撇开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等因素单纯地讨论税收负担大小,必须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投资形式,以求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