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配送方案,使商品安全迅速地送达客户手中,特制定本制度,凡配送中心有关配送的工作,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配送,是指从配送中心将商品送达客户手中的运输和交接过程。
第2章 配送作业规划
第3条 在订单处理完成之后,调度员应当选择合适的配送方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第4条 调度员应当按照配送方式和订单要求做好配送线路的合理规划,在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线路。
第5条 调度员应当及时安排合适的配送员,并提前告知,以便配送员做好出车准备工作。安排时,要根据配送员和车辆的匹配程度,尽量依据车辆选择合适的配送员。
第6条 调度员应当准确掌握配送中心周围的客户点、线路情况等信息,根据配送中心的配送能力(包括车辆的多少和各辆车的载重量)、配送中心到各个客户以及各个客户之间的距离等制定配送方案,力求使所有车辆的吨公里数最小,以达到合理控制运输成本的目的。
第3章 发货作业管理
第7条 备货理货员完成理货作业之后,方可进行发货作业。
第8条 商品装车前,备货理货员与配送员共同会点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9条 客户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时,《订货单》应经销售部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交运工作。
第10条 如果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则商品交运前,调度员应提前将预定抵达时间告知客户,以便客户准备收货。
第11条 配送车辆装载商品后,配送员应于《商品交运单》上签章,一式四联,第一、二联经销售部核对后,第一联由销售部留存,第二联供会计核对入账,第三、四联交由配送员或者第三方物流人员,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方予以放行。经客户签收后,第三联送交客户,第四联由配送员或者第三方物流人员带回,以备运费呈报或申请运费之用。
第12条 客户要求自提时,配送中心应先按照订单进行确认,确认和订单要求一致后,方可发货。
第4章 配送作业管理
第13条 配送员应当按照调度员安排的线路进行配送,有特殊情况时应当报告调度员,以便更改行车路线。
第14条 配送员应当积极主动进行配送,积极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允许出现渎职现象。
第15条 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安全第一,要严格按照流程来办事,不得因着急完成任务而擅自更改公司的计划。
第16条 配送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运输纪律,维护运输信誉。不得搞假公济私的捎脚运输,不得吃、拿、卡、要所运的商品,不得接受客户的任何形式的“补贴”,不得刁难客户。
第17条 配送员在执行送货作业时,应当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举止、言谈得体,不得出现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18条 当客户出现疑问时,配送员应当耐心地进行答疑,不得与客户出现争执,不得出现敷衍、冲撞客户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19条 配送员应当积极协助客户方进行卸货,积极配合客户进行商品的验收和检查工作。
第20条 交货时,要督促卸货人员轻拿轻放,严格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第21条 交货时,配送员按货票向客户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客户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第22条 对于货到付款的商品,配送员应当面点清金额,注意鉴别伪钞。如有收取假钞的情况,损失由配送员承担。在商品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应随身携带POS机,以减少收取、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
第23条 商品移交后,配送员应将有客户签字、盖章的票据和相关款项带回,上交配送中心处理。
第24条 商品配送完毕,发现移交有误时,要及时报告配送中心经理,并和客户联系、协调,及时处理补救,减少公司及客户的损失。
第25条 在商品配送过程中,如装卸、运输、保管、交接过程中,发生的误期、灭失、损坏、错运,以及因工作失职、借故刁难、敲诈勒索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均属配送质量事故,要建立专门卡片,注明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处理结果等,并由调度员录入配送台账,不得隐瞒。
第5章 附则
第26条 本制度由配送中心制定,经总经办审核生效。配送中心、总经办对本制度有解释、修订、废除的权利。
第27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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