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军,赵国军讲师,赵国军联系方式,赵国军培训师-【讲师网】
薪酬绩效实战落地专家,著有《薪酬设计与绩效考核全案》
52
鲜花排名
0
鲜花数量
扫一扫加我微信
赵国军:2015人本论坛7月16日案例讨论
2016-01-20 4403
主 持 人:陈丽君(德宝财富投资-人力总监)
分享嘉宾:王凡(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整    理:周俊范
陈丽君(德宝财富投资-人力总监):王凡现就职于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长期专注于劳动法业务,处理近百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涉及北京、天津、大连、青岛、重庆、武汉、长沙等地。 擅长劳动关系管理问题咨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修改与起草,劳动争议案代理。
案例:某候选人于2014年入职某企业,约定月薪三万元(其中绩效工资6000元并三个月发放一次),自2015年2月份起,拖欠工资,经候选人多次催讨,勉强发放3月一个月的工资,至今还拖欠工资3个多月,候选人遂于6/11办理完离职手续,可企业一直拖欠工资,候选人的劳动合同为北京注册的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工资、社保则为该公司另一地(实际工作地)公司缴纳,请问应如何维权?
王凡(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先从举证责任入手。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从举证责任入手。故劳动者先要完成的举证责任是劳动报酬被拖欠的事实。案例说到拖欠,说明双方对于工资什么时间发放,如何发放应该还是有一定约定的,因此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在应当发放的时间企业没有发放。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劳动合同,及实际用工主体。如果只是另一家单位代为发放工资,代为缴纳社保,那么我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还应该是在某公司。如果我是员工就拿当初双方关于工资发放的约定,如果公司说发了,那么公司去举证发了的事实。案例既然说另一公司代为,说明员工手上有证明关系的证据。其实对于员工可能的难点我认为有一个。当然有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否认与员工存在某些工资项目的约定。这是员工败诉的原因之一。大家想,用人单位可能否定哪些工资项目的约定呢?其实最容易被单位完全否认的是年终奖。因为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甚至规章制度都没有年终奖三个字。但每年实际多多少少都发。尤其员工一离职,说今年的还没发,单位可能说根本就没有,员工可能难以完成双方存在年终奖约定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我是员工直接拿出双方关于三万元工资标准的约定,至于为什么没发,为什么少发,由公司去举证证明。我认为关键在双方对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是否清晰,不能让单位留下口子,说双方根本没有绩效奖金。
史继成(继才人力-总经理):建议员工先将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单位为主体(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仲裁比较有利,如果这个主体否定,且劳动仲裁部门一般都会支持,这样这个主体只要将原来劳动合同作为本次附件即可。
案例:一、员工的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2年2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我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被申请人未与我续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且安排我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亦未安排我享受带薪年休假。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请仲裁。 
二、员工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000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
3、支付2012、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5448元;
4、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8月23日加班工资1580元。
问题一:如果您是这位员工,您觉得应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为什么?
贾永新(HR会议网-总经理):原来的劳动合同,2013年2月至8月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详细的打卡考勤记录。还有工资发放记录,还有违法解除的证据。
王凡(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两个方面的证据比较关键,一个是合同到期后继续存在关系的证明,另一个是单位与其解除的证明。当然,第三和第四项请求也需要相应的证据。比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要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未休年假的要对累计的工作年限举证,这个案子我是代表企业的,最后一项都没支持员工,就是根据举证责任来的。休了年假由单位去举证,作为员工只需要证明应该休多少天。加班事实员工举证,员工多半拿不出来。第二,年假如果员工没有证明入职本单位前所累计的工作年限,单位完全可以主张入职单位一年后才享受年休假。所以没了。第三,员工说单位是辞退的,应当就辞退的事实举证,比如有没有解除通知?第四,员工有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证据,没有或者不充分,那双倍工资也没了,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一般审查的轻,法院就不一定了,法官可能按住您问,被录音人是不是您单位的?是,不认录音?不是,查社保记录。最好是,邮件属于电子数据。
总结:
王凡(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家谈到的都是实践出真知,我临时受邀分享的主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可能准备不是很充分,其实我感觉案件的胜诉有很多细节需要把握,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例就能解释所有,大家日后可以在群中多多交流,有时间我也和大家多讨论,共同进步哈。
企业管理经验
hr361人力资源网  京ICP备11036073号-3

服务通道 拨打咨询电话

顶部 电脑版

水木hr361人力资源管理网

全部评论 (0)
讲师网郑州站 zz.jiangshi.org 由加盟商 杭州讲师云科技有限公司 独家运营
培训业务联系:小文老师 18681582316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2625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更多城市分站招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