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林,彭林讲师,彭林联系方式,彭林培训师-【讲师网】
安全教员、TTT·企业(学力)·高校(学历)讲师
52
鲜花排名
0
鲜花数量
扫一扫加我微信
彭林: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
2016-01-20 37177

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服务,更好地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和留学人才的资格认定、信息咨询、政策落实、服务协调等工作。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引进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人才是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才。
  留学人才是指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者,以及在国内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满1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实践人员。
  第四条 我市重点鼓励引进的海外和留学人才:
  (一)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掌握我市电子、石化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三)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
    第五条 来惠创业(工作服务)方式:
  (一)到我市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
  (二)来惠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资金、实物投资等形式创办或合办各类企业;
  (三)应聘来惠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来惠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项目;
  (五)以其他形式为惠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创业优惠待遇

  第六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后,可申请进驻我市高新技术创业园区或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园区,前两年可免费取得园区提供的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地或生活公寓使用权。
  第七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优先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所进行的高科技产品研究优先推荐为高新技术项目。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第九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3年内合计贷款利息超过10万元的,在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按照《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惠府办〔2009〕87号)的规定,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评惠州市名优产品、惠州市知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对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可优先申报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在中央、省财政给予的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海外和留学人才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的行业外,其他行业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本市事业单位引进海外和留学人才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如用人单位无编制空额和岗位职数的,可申请增加事业编制和岗位职数。

第四章 生活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可在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未落户的,可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本市居民待遇。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优先办理入户惠州城市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 对符合《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规定范围的博士等高级人才,按该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和高级人才月津贴。对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或广东省“领军人才”并已落户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住房补贴10万元。
  第十七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的海外和留学人才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用人单位确实无法解决的,可报所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的海外和留学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公办小学、初中学校读书,户籍没有迁入本市的,享受本市户籍人员义务教育政策,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转入本市公办高中学校读书的免收择校费。
  第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的海外和留学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来惠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予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出入境来去自由,优先为其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海外和留学人才的引进和创业扶持,启动资金为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县(区)、各高新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园区,并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海外和留学人才登记备案制度。海外和留学人才应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由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发出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属《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规定范围的博士等海外和留学人才应到市人才办登记备案,方可享受有关高级人才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实施海外和留学人才跟踪服务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用人单位定期组织专项走访、座谈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和留学人才的相关信息,及时帮助协调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实行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和留学人才优先列为市管拔尖人才,优先推荐参评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优先推荐为国家、省举办的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活动人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组织、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研究制定《来惠创业的海外和留学人才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和《惠州市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部评论 (0)
讲师网郑州站 zz.jiangshi.org 由加盟商 杭州讲师云科技有限公司 独家运营
培训业务联系:小文老师 18681582316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2625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更多城市分站招商中